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港航管理部门在审批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其船舶停靠的码头、站点、航线、折返点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应当在港航管理部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