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条有效滚装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0.5米。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