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有效客船在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