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有效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应急通道以及相关应急设施,标注消防、救生演示图,配备消防、救生手册,并在开航后立即向乘客作出演示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