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