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有效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国家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