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有效海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