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