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二条有效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