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