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