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土地审批制度。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法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