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土地审批制度。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法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