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灌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