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拒不交纳水费等原因影响灌溉的,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局有权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负。不按期交纳水费的,逾期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