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