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各级渠道上设分水建筑物,不许毁坏灌排渠道和建筑物以及观测、通讯、交通等附属设施。禁止侵占、破坏和擅自移动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