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灌区内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向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局交纳水费。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