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用水单位应节约用水,禁止大水漫灌、串灌、串排等行为。水田灌溉要优先利用地表水,禁止在灌溉区规划范围内随意打井。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