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本规定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酒楼、酒吧、饮食店档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穗办事机构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招待所、饭堂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