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食品加工场所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