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