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和废气净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失效设施不及时更换,未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