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