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的,必须分别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氨水、硫酸、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应当密闭;(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应当密闭或者覆盖;(三)烟尘和粉尘,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四)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覆盖或者喷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