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和废气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能培训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