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者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