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