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