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建成区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

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者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