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