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