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非居民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依法对其暂停供气。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