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非居民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依法对其暂停供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