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照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