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