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