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