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