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