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