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