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