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