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