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