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