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