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