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