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Chapter 3 行政复议受理Article 19Repealed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