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已废止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