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已废止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