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